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
(粤教工委〔2012〕1号)
省属各高校:
“十五”时期以来,我省先后实行了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和高校基建贴息贷款等政策,省属高校(含省市共建高校,不含省直部门办高校,下称“高校”)建设和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为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厅在日常管理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时发现,有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在前期决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款项支付和工程结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高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基建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学校自筹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应科学决策。
一要充分论证,应对照事业发展规划和高校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缺多少、补多少”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参照已有类似工程经验和当地最新造价指标,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并提出相应的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应按照工期定额标准,充分考虑前期工作的复杂性和工程施工的不可预见性,合理确定建设周期。
二要集体决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应经校长办公会决策,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决策。
三要规划先行,基建项目必须符合高校的“三个规划”,即符合高校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四要节约办学,基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同时不得超出自身财力许可范围。
五要民主决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或者本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意见;征地建设新校区等事关高校发展重大问题的,以及拆除重建现有校园标志性建筑物等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建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校基建项目在按上述要求论证和决策后,高校应先报教育厅(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 初审,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高校基建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高校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核准。
二、切实维护校园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高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规划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编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障教学和科研。规划应满足和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新要求,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高校所在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二要体现环保和节约。规划应有利于实现校园资源的共享,有利于节约能源、生态保护和降低运行成本。要因势利导、顺其自然,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水面、山体和建筑物等,避免“大填大挖”和“大拆大建”。
三要注意可持续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高校近期和远期事业发展规划,立足现在,着眼未来,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高校应切实维护校园总体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应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决策,报省教育厅初审。教育厅将视项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审核和评议,并向高校反馈书面意见,高校最后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校园总体规划一经审定,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
进行。
高校校园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应于15天内报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基建项目设计阶段管理
高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先方案设计,再初步设计,最后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高校基建项目要加强概(预) 算管理。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高校自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由高校自行组织审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审定。高校基建项目要实行限额设计。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高校要确保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相关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应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由于使用功能方面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较多、工期严重拖后,给高校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高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选择项目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广州行政辖区以外的
省管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高校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高校要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高校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高校基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高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提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代理由不同的单位承担。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坚决杜绝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两张皮” 的现象。高校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查和核实。提倡高校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高校基建项目招标时应合理设立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校园道路、校园绿化、外排污、外供电、外供水、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等,如果要纳入总承包范围
的,在总承包招标时应有相应的完善的施工图纸和具体要求,并且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对达到应招标限额的,高校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
五、强化施工阶段管理
高校应依法与施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协议,下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合同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提倡高校在合同订立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高校基建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高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不得随意压缩基建项目的合理工期。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较多、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高校应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高校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高校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应严格按办学需要和财力许可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高校基建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
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款项支付应实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共同会签制度。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应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和省有关规定。
高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价款的费用,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并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提倡高校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基建项目竣工后,高校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六、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高校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承包人未按期报送或者报送资料不全的,高校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高校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先由高校组织审核,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筹基建项目由高校按规定组织审核、审定。工程结算审定工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高校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竣工财务决算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七、进一步加强基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的校(院) 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建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院) 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招投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高校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高校应支持和督促基建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高校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包括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工程款项支付、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和审定、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且及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高校应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将基建项目的建设用途、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在校内公示公开,设立意见箱听取教职工意见,实行阳光操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下发之日前已经立项(核准) 的基建项目,凡未开工的应先落实建设资金才能开工,涉及银行贷款的应先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各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省市共建高校市属项目、厅直属高中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