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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10-22 11:51:09 

 关于印发《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教纪办〔2011〕62号)

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提高案件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制定了《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
  

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高校纪委案件统计工作,确保案件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提高案件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纪委《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广州地区部、省属高校纪委。
二、考核方式
实行年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定期通报。
三、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5项:统计报送时间、信访(初核、审理业务综合)统计表、要素登记表、查询主要指标、抽查内容。
(一)统计报送时间
本项分值为10分,迟报1天扣1分,漏报一次扣5分。
1.第一、二、四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当季统计数据通过邮寄光盘等方式报至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
2.邮寄件以到广州邮戳时间为准,节假日不顺延。
(二)信访(初核、审理业务综合)统计表
本项分值为20分,表中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2分。统计数据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补录或修改数据的,需经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同意再做补录或修改。
(三)要素登记表
本项分值为30分,统计指标错填1项,扣2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涉及违纪金额的案件,在“简要案情”中没有具体说明;立案机关、刑事处理和其他司法处理填报不准确;移送司法机关没有填移送时间;连续违纪时间不能省略中间年度;专项统计没有选填;处分决定或结案报告填写不完整等。
(四)查询主要指标
本项分值为20分,统计指标错1项,扣2分。立案数、审理受理数、审结数、结案数、处分人数、党纪处分人数、政纪处分人数、“两规” “两指” 人数、责任追究人数、组织处理人数、刑事处理人数、移送司法机关人数等主要统计指标,累计统计数据与查询结果必须一致。
(五)抽查内容
本项分值为20分,错、漏填1项指标,扣2分。抽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分类是否准确;处分决定或结案报告填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漏填移送司法机关指标;是否漏填刑事处理指标;是否漏报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有重复记录;各单位主要统计数据与上报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的统计汇总数据是否一
致;专项统计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
四、考核说明
1.加分事项:
(1)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两年以上遗留案件的清理工作,对不能及时清理的遗留案件逐件作出说明的单位,每年年终考核加5分。
(2)立案案件70%以上在当月填报,结案处分案件90%以上在当月填报的单位,每年年终考核加5分。
2.对通过省教育纪工委报送数据的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纪委,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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