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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2015-01-07 11:20:5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纪检监察处按照人事处的安排,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了学习。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三、 适用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此,事业单位中下列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与“不参公”,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纪检监察处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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