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教纪〔2011〕52号)
各部省属高校纪委、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为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全力打造广东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品牌,省教育纪工委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制定了《广东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纪工委
                                            2011年12月9日

                                         广东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省纪委办公厅修订的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促进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以树立积极向上的信息工作导向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信息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新时期我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部省属高校纪委、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三、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教育纪工委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末通报年度综合考核情况。每季度信息采用情况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报送各有关高校纪委、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主要负责同志。考核以信息被采用情况为主要依据,按信息质量计分,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1.中央纪委各刊:按中央纪委采用分值的3倍计分,即专刊采用1篇计6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据质量高低每条3~15分。
2.省纪委各刊:经省教育纪工委采用的信息报省纪委办公厅后,被《广东纪检监察信息专报(信息调研专刊)》、《广东纪检监察信息专报(要情专刊)》、《广东纪检监察信息(调研专刊)》采用1篇计20分。《广东纪检监察信息专报(普刊)》、《广东纪检监察信息》、《广东纪检监察信息(增刊)》采用1篇计10分。以上各刊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每条计5分。同篇信息被不同信息刊物采用,按单篇分数最高者计分。
3.省教育纪工委信息简报:被省教育纪工委信息简报采用的调研信息1篇1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据质量高低每条3~5分。
4.经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加分: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1篇加500分,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1篇加40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示1篇加300分。省领导批示1篇加200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1篇加100分,教育厅领导批示1篇加50分。综合性信息经领导批示的,每条按上述标准的五分之一分值加分。同期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按分数最高者计算,不重复加分。
四、奖惩措施
各单位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参与各类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依据考核情况,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优秀信息评选,通报表彰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报送信息严重失实或重要情况漏报、瞒报、迟报的单位及个人,不予评先,且视情节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全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各高校纪委一般不超过10个;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一般不超过5个。
2.全省教育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全省通报表扬不超过25名。根据每年考核的情况,分别在各高校纪委、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中进行评选。
3.优秀信息:定期评选,给予表彰奖励。我委将定期把优秀信息编辑成册,发给各单位学习、参考。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请各单位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将信息工作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有关人员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省教育纪工委。各单位每年度向省教育纪工委报送的信息应在15篇以上,其中调研类信息在2篇以上。
  各单位报送信息标题统一以下格式:学校(教育局) +年份+本单位本年度报送的期数+信息标题。如:中山大学2012年报送第一期题目为“×××”的信息,信息标题如下:中山大学201201:×× ×。信息报送邮箱:主送:jgw37628945@126com,抄送:baijg@gdhededucn。